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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8046057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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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9條、第12條

一、本規定所稱能源用戶,指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之法人及自然人
  ,但不包括下列用戶:
  (一)國軍部隊用戶。
  (二)車道及隧道用電用戶。
  (三)專供軌道車輛牽引用電用戶。
  (四)港埠裝卸作業用電用戶。
  (五)廣播電臺用電用戶。
  (六)專供營繕工程施工用電用戶。
  (七)臨時用電用戶。
  (八)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六條所稱大型投資生產計畫新設能源使用設
    施,所送能源使用說明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用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戶。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電措施:指能源用戶採行以下各種節約能源措施:
      1.針對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
    能源之設備,進行能源效率提升、維護保養、更換高效率設備
    或零件。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所採行之節約熱能措施。
      3.參與及 執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需量反應負載管理相關措施
    之實際抑低量。
      4.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措施。      
  (二)年度節電量:指能源用戶實施節電措施,每年度節省之用電量
    ,其計算期間,自實施日之次月起算,最多以十二個月為限。
    但計算期間跨年度者,節省之用電量按年度分別計算。 
  (三)累計節電量: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加總計算各年度節
    電量至當年度止。
  (四)年度用電量:指能源用戶當年度購電量及自行發電量之總和,
    減去售電量所得值。
  (五)累計用電量: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加總計算各年度用
    電量至當年度止。
  (六)年度節電率:指能源用戶年度節電量,除以年度節電量加上年
    度用電量所得值。
  (七)平均年節電率:指能源用戶累計節電量,除以累計節電量加上
    累計用電量所得值,其計算說明如附表。

三、能源用戶依能源管理法第九條訂定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其
  年度節電率應達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就該能源用戶所報執行計畫,不予核定。

四、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
  節電措施執行情形、年度節電量、年度節電率及平均年節電率。
  前項能源用戶之前一年度平均年節電率未達百分之一者,應於當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執行之;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能源用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至一百一十三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
  百分之一以上。
   
六、能源用戶依第四點申報之資料,應併同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
  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規定之資料,向中央主
  管機關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