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9條、第12條
一、本規定所稱能源用戶,指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之法人及自然人
,但不包括下列用戶:
(一)國軍部隊用戶。
(二)車道及隧道用電用戶。
(三)專供軌道車輛牽引用電用戶。
(四)港埠裝卸作業用電用戶。
(五)廣播電臺用電用戶。
(六)專供營繕工程施工用電用戶。
(七)臨時用電用戶。
(八)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六條所稱大型投資生產計畫新設能源使用設
施,所送能源使用說明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用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戶。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電措施:指能源用戶採行以下各種節約能源措施:
1.針對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
能源之設備,進行能源效率提升、維護保養、更換高效率設備
或零件。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所採行之節約熱能措施。
3.參與及 執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需量反應負載管理相關措施
之實際抑低量。
4.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措施。
(二)年度節電量:指能源用戶實施節電措施,每年度節省之用電量
,其計算期間,自實施日之次月起算,最多以十二個月為限。
但計算期間跨年度者,節省之用電量按年度分別計算。
(三)累計節電量: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加總計算各年度節
電量至當年度止。
(四)年度用電量:指能源用戶當年度購電量及自行發電量之總和,
減去售電量所得值。
(五)累計用電量: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加總計算各年度用
電量至當年度止。
(六)年度節電率:指能源用戶年度節電量,除以年度節電量加上年
度用電量所得值。
(七)平均年節電率:指能源用戶累計節電量,除以累計節電量加上
累計用電量所得值,其計算說明如附表。
三、能源用戶依能源管理法第九條訂定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其
年度節電率應達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就該能源用戶所報執行計畫,不予核定。
四、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
節電措施執行情形、年度節電量、年度節電率及平均年節電率。
前項能源用戶之前一年度平均年節電率未達百分之一者,應於當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執行之;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能源用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至一百一十三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
百分之一以上。
六、能源用戶依第四點申報之資料,應併同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
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規定之資料,向中央主
管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