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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自105年9月1日起,該等商品具有螢幕顯示功能者應符合「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範」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53000611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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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該等商品具有螢幕

顯示功能者應符合「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

範」,惟若該等商品係於企業對企業銷售或不會於一般市面上銷

售,如屬具間歇性觀看性質者,於檢驗時可出具相關切結書或證

明,可免除該項警語標示。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