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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自105年9月1日起,該等商品具有螢幕顯示功能者應符合「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範」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53000611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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