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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購樣檢測計畫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綜企字第113100053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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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商品市場購樣檢測計畫,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二、每年年底前由本局綜合企劃組通知本局相關單位及各分局提具次年度之商
    品購樣檢驗項目,包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或中華民
    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合作項目;另得視情形辦理臨時
    性專案購樣檢測計畫。
三、本局綜合企劃組彙整各單位所提商品購樣檢驗項目為本局年度商品購樣檢
    測計畫後,通知相關單位及各分局依計畫執行。
四、購樣單位應依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購樣作業,
    並辦理商品資訊登錄作業(登錄於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含上傳商品照片及
    發票等),另填具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之商品及廠商基本資料後,連同購
    樣發票影本、購樣樣品及送檢單移送檢測單位檢驗。
    購樣單位非本局或各分局者,由本局綜合企劃組或秘書室提供相關商品購
    樣資訊送檢測單位所在轄區分局或檢驗技術組協助登錄於市場監督管理系
    統。
五、檢測單位應確認檢測結果彙整表上購樣商品及廠商資料之正確性,檢測過
    程應重點照相或錄影,並確保檢測結果無誤;如對檢驗標準、檢測結果、
    品目判定或其他事項有疑義時,應洽相關單位釐清。
    檢測結果尚未公布前相關資料不可對外透露。
    檢測單位檢驗後,屬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檢測單位
    應於試驗報告中載明違規態樣,涉及廢證者並應註明一併廢止之商品型式
    。但檢測單位非本局或各分局者,相關資料由檢驗行政組請本局專業實驗
    室協助提供。
    檢測單位檢驗後,應將檢測結果填入檢測結果彙整表,併同發票(收據)
    影本、檢測報告影本及新聞稿初稿送本局檢驗行政組彙整,另提供試驗報
    告影本予購樣單位,檢驗行政組並視需要簽辦新聞稿或記者會;檢測後之
    購樣樣品則依檢試驗樣品處理原則辦理。
六、本局檢驗行政組於確認檢測結果彙整表及違規態樣之正確性後,將案件送
    綜合企劃組,屬消基會合作案者,應另送秘書室。
    本局檢驗行政組必要時應請檢驗技術組協助確認檢測結果及違規態樣,經
    審查後如有修改檢測結果或違規態樣,則請檢驗行政組通知原檢測單位配
    合審查結果修正試驗報告。
    購樣商品為非應施檢驗商品,無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但有輔導廠商之必要時,由本局綜合企劃組移請各轄區分局或檢驗行政
    組辦理輔導事宜,並副知購樣單位及檢測單位(不含代施檢驗單位)。
七、本局綜合企劃組收案後,應將後續應處理事項移送各轄區分局或檢驗行政
    組辦理後市場監督事宜,並應將後市場監督處理結果回復檢驗行政組,屬
    消保處合作案者,綜合企劃組應召開記者會會前會。
    購樣商品為非應施檢驗商品且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者,經本局檢驗
    行政組提供市場購樣檢測中文標示結果彙整表予綜合企劃組後,由綜合企
    劃組移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並副知購樣單位及檢測單位(不含
    代施檢驗單位)。
八、本局秘書室收案後,應召開記者會會前會。
九、本局各轄區分局或檢驗行政組應依綜合企劃組通知辦理後續處置事宜,原
    購樣單位應將檢測結果登錄於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以利案件之後續涉違規
    調查、案件移轉及處分作業。但購樣單位非本局或各分局者,由檢測單位
    所在轄區分局或檢驗技術組協助登錄於市場監督管理系統。
十、屬本局委託之商品驗證機構所核發證書之驗證登錄商品,購樣單位應將涉
    違規調查案件移轉至報驗義務人所屬轄區分局或檢驗行政組辦理後續處置
    事宜,涉及證書處理者,則由報驗義務人轄區分局或檢驗行政組通知發證
    單位辦理證書處置事宜。
十一、報驗義務人對於本局檢測或判定結果有疑義,調查單位為轄區分局者,
      應儘速將訪問紀錄送綜合企劃組轉請檢驗行政組確認,轄區分局再依綜
      合企劃組通知辦理後續處置事宜。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