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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重大開發建設計畫提報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71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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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降低重大開發建設造成地層下陷風險,各級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以下
    統稱為提報單位)辦理本作業須知規定之重大開發建設,應主動提報經濟
    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爰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重大開發建設計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位於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範圍且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
        。
    (二)高速鐵路彰化、雲林、嘉義路段沿線左右各一點五公里範圍之開發案
        (含新興及修正,但不包括既有設施維護管理工程)。
    灌溉排水工程、防洪排水工程、下水道管線埋設或緊急應變工程(如疏洪
    、溢流等設施工程)、水力發電工程(如壩、堰及其附屬設施等)、高速
    鐵路設施(如站體、機場、列車通行所需設施等)及自行車道、步道工程
    或其他經受理機關認定之類似工程,則無須依本作業須知辦理。
三、受理中央機關、國營事業提報重大開發建設計畫之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水利署);受理地方機關(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
    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提報重大開發建設計畫之機關,為地方政府
    水利單位(以下簡稱地方水利單位)。
四、提報單位提報各類重大開發建設計畫之重點應包括開發位置、規劃內容、
    用水來源及計畫用水量、地表荷重增加量及減緩地層下陷措施。
    計畫內容涉及前項地表荷重增加量部分,提報單位應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
    見並於計畫書內敘明。
五、提報單位應填列檢核表(附件一)併同計畫書,函送受理機關。
    水利署受理後應提供意見,並彙整提報至委員會。地方水利單位受理後,
    除急要開發計畫得逕行提報至委員會外,應先提報至地方政府地層下陷防
    治推動小組會議後,再彙整提報至委員會。
    水利署應每半年函請中央部會檢視該機關暨所屬機關(構)辦理之開發建
    設計畫,如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案件應依本作業須知提報。
    地方水利單位對其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之開發建設計畫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提報作業流程及提報委員會之彙整清冊如附件二、三。
六、提報單位提報非屬本作業須知定義之重大開發建設計畫,或提報內容、文
    件不完整,受理機關得敘明理由函復無須提報或命限期補正。
七、提報單位應於委員會審議時報告重大開發建設計畫規劃內容。
    委員會所提建議,隨委員會會議紀錄送請提報單位參考及副知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
八、委員會之建議,受理機關應列案持續追蹤提報單位後續辦理情形,並於下
    次委員會報告。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