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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4: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技專案國有動產使用收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科字第100034680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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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辦理國
    有動產之使用及收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
(二)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
      事業。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三、為促進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本部就以科技專案經費購置之國有動產
    (以下簡稱科技專案國有動產),其使用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
    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違背原定用途
    ,於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者,得提供予研究機構使用(以下簡稱
    使用單位),並收取使用費。


四、本部應依收費基準(附表)向使用單位收取使用費。
    本部得參考科技專案國有動產之特性、管理成本及市場行情,檢討及
    調整收費基準。


五、為扶植及鼓勵國內產業之研究發展,本部得就下列情形對使用單位提
    供使用費之優惠:
(一)使用單位利用科技專案國有動產,對中小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其使用費以本要點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使用單位利用科技專案國有動產,對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企
      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其使用費以本要點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
      收。


六、為確保科技專案國有動產之使用,本部得依國有動產之特性及使用方
    式,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
    使用單位不得將科技專案國有動產再為出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
    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七、本部就科技專案國有動產提供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及所需費用,依預
    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