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辦理國
有動產之使用及收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
(二)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
事業。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三、為促進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本部就以科技專案經費購置之國有動產
(以下簡稱科技專案國有動產),其使用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
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違背原定用途
,於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者,得提供予研究機構使用(以下簡稱
使用單位),並收取使用費。
四、本部應依收費基準(附表)向使用單位收取使用費。
本部得參考科技專案國有動產之特性、管理成本及市場行情,檢討及
調整收費基準。
五、為扶植及鼓勵國內產業之研究發展,本部得就下列情形對使用單位提
供使用費之優惠:
(一)使用單位利用科技專案國有動產,對中小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其使用費以本要點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使用單位利用科技專案國有動產,對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企
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其使用費以本要點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
收。
六、為確保科技專案國有動產之使用,本部得依國有動產之特性及使用方
式,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
使用單位不得將科技專案國有動產再為出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
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七、本部就科技專案國有動產提供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及所需費用,依預
算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