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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13214038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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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
    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俾以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
    ,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災害範圍
    (一)本部主管災害: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及水利設施災害。
    (二)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
四、適用時機: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
    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部主管災害通報:本部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部主管災害主
    辦機關,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各災
    害規模及通報層級,於第一時間迅速通報;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
    ,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表)
    (一)丙級災害規模:循行政程序逐級通報,並通報至相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防局。
    (二)乙級災害規模:應於災害發生十五分鐘內由本部主管災害主辦機關首
        長先行以電話報告本部部次長,並於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與所採
        取之應變措施,電傳本部部長室、政務次長室、主管次長室、主任秘
        書室及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並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
        。
    (三)甲級災害規模:除前款通報外,應通報至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
        管災害防救之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經濟能源農業
        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四)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大陸委員會。有外籍人士
        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六、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通報: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不
    論災害規模,如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或認為有必要者,應立
    即由機關首長陳報本部部次長、主任秘書、國營司及綜合規劃司新聞輿情
    科。
七、災害如非短期內能處理完畢,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持續掌握災情演
    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形,並視災情需要持續彙整陳報,以利救災工作之進
    行。
八、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如接獲災害訊息涉及其他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部會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九、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
    絡電話相關資料。
十、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得基於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災害通報作業規定並
    報本部備查。
十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應依
      相關人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本部得予敘獎。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