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11: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薦商務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4502007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薦商務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
    旅行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曾於最近三年內獲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現任董事長(含總
    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或科(課)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
    得檢具得獎之證明及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推薦。
三、獲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海外台商磐石獎、新創
    事業獎、臺灣精品獎、二十五大臺灣國際品牌廠商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
    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或科(課)長級以上
    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得獎之證明及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推
    薦。
四、上市或上櫃企業之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
    或科(課)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
    部申請推薦。
五、非屬前三點之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
    或科(課)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經檢具證明文件,並專案報請本部部
    長核定者,得予以推薦。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