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薦商務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
旅行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曾於最近三年內獲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現任董事長(含總
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或科(課)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
得檢具得獎之證明及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推薦。
三、獲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海外台商磐石獎、新創
事業獎、臺灣精品獎、二十五大臺灣國際品牌廠商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
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或科(課)長級以上
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得獎之證明及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推
薦。
四、上市或上櫃企業之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
或科(課)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
部申請推薦。
五、非屬前三點之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
或科(課)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經檢具證明文件,並專案報請本部部
長核定者,得予以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