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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薦商務重要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099046010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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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薦商務重要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AP
    EC)商務旅行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曾於最近三年內獲出進口貿易績優卡或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績
    優廠商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或科(
    課)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得獎之證明及企業出具之證明文
    件,向本部申請推薦。


三、獲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創新研究獎、海外台商磐石獎、新創事業
    獎、臺灣精品獎、二十大臺灣國際品牌廠商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任
    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經理或科(課)長級以
    上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得獎之證明及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部
    申請推薦。


四、上市或上櫃企業之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經理或科(課)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企業出具之證明文
    件,向本部申請推薦。


五、非屬前三點之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經理或科(課)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經檢具證明文件,並專案報
    請本部部長核定者,得予以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