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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4: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運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育成中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06030074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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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育成中心 (以下簡稱「育成中心」
    ) 以培育新創企業成長發展,特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九
    條及第三十條,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民營機構,包括各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學術
    機構、技術研發機構、公營事業及民營企業機構。
    本要點所稱育成中心,係指為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中
    小企業轉型,提供中小企業空間、設備、技術、資金、管理諮詢服務
    之單位或事業。


三、本要點所規範之育成中心應具有下列基本設施並配置專職人員:
 (一) 培育空間,包含培育室及其相關設施等,面積合計五○○平方公尺
      以上。
 (二) 公用空間,包含會議室、教育訓練設施、展示場、共用實驗室或交
      流設施等,面積合計四○○平方公尺以上。


四、育成中心應提供中小企業有關孕育新產品、新事業、新技術、創業及
    企業轉型升級之各項諮詢輔導及服務支援,包括:
 (一) 空間及設備
 (二) 技術及人才支援
 (三) 商務支援
 (四) 資訊支援
 (五) 行政支援


五、各公、民營機構設立育成中心應訂定中小企業入駐與離開之審查標準
    及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


六、符合本要點第三、四點規定之育成中心,得檢送育成中心中小企業入
    駐與離開之審查標準、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及營業計畫書送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審查申請補助。


七、營業計畫書應詳列育成中心之組織規範,現有軟、硬體設施及使用現
    況、服務內容、支援能力、業務計畫、財務計畫、培育計畫及其他營
    運相關資料。


八、審查通過者,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得運用中小企業發
    展基金就下列部分費用予以補助:
 (一) 執行育成計畫所需之人事費用。
 (二) 執行育成計畫所需之業務費用。
 (三) 執行育成計畫所增置之設備及設施整建費。
 (四) 其他育成中心營運相關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補助標準及補助內容由本處另訂之,並定期檢討修正
    。
    第一項各款費用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九、接受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之育成中心,本處得於必要時要求其進行
    期中簡報,年度終了時並應向本處提送業務執行報告及經費動支情形
    報告。


十、本處得隨時派員查核育成中心之營運狀況。


十一、本處得就各育成中心之經營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核定下一
      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參考。
      前項績效評估項目及方式,由本處另訂之。


十二、為查核及評估育成中心之營運狀況及績效,本處得設立委員會執行
      計畫查核及評估相關事宜。


十三、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