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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0: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海堤及區域排水附屬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2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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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中央管河川、海堤及區域排水附屬水門(
    以下簡稱水門)之操作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門之操作由該水門所在之河川、海堤及區域排水之轄管本部水利署所屬
    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負責,並應指定專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辦理。
三、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自動水門以其內外水位差自動啟閉,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確認門框、
        門體、水封座面無雜物堆積,結構無損壞,閘門可正常止逆水,並應
        試動水門,以確認其靈活及功能良好。
    (二)手動、電動水門及緊急預備水門平時保持開啟狀態,無設置自動水門
        或自動水門故障時,當外水位高於內水位時應關閉以防止倒灌,俟內
        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再適度開啟排除內水,管理人員在水門開啟之過程
        應全程監視,並保持警戒,隨時注意水門內外水位差,當水門外水位
        再上漲達到高於內水位致有倒灌情形時,應即關閉水門。
四、河川分署操作水門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致無法正常操作時,應即採取必
    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
五、淡水河水系屬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範圍河段之水門,除由原該河段管
    理機關比照本規定操作外,在颱風、豪雨警報期間由「淡水河流域水情中
    心」統一指揮並與都市雨水下水道抽水站配合運作。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