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中央管河川、海堤及區域排水附屬水門(
以下簡稱水門)之操作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門之操作由該水門所在之河川、海堤及區域排水之轄管本部水利署所屬
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負責,並應指定專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辦理。
三、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自動水門以其內外水位差自動啟閉,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確認門框、
門體、水封座面無雜物堆積,結構無損壞,閘門可正常止逆水,並應
試動水門,以確認其靈活及功能良好。
(二)手動、電動水門及緊急預備水門平時保持開啟狀態,無設置自動水門
或自動水門故障時,當外水位高於內水位時應關閉以防止倒灌,俟內
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再適度開啟排除內水,管理人員在水門開啟之過程
應全程監視,並保持警戒,隨時注意水門內外水位差,當水門外水位
再上漲達到高於內水位致有倒灌情形時,應即關閉水門。
四、河川分署操作水門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致無法正常操作時,應即採取必
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
五、淡水河水系屬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範圍河段之水門,除由原該河段管
理機關比照本規定操作外,在颱風、豪雨警報期間由「淡水河流域水情中
心」統一指揮並與都市雨水下水道抽水站配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