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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4 0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除附表二中所列物種伊庇魯斯側褶蛙、萊桑側褶蛙、湖側褶蛙、阿爾巴尼亞側褶蛙、翅鯊、星鯊屬所有種、刺鯊科所有種、糙海參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六月五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6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5502007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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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配合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 ,簡稱華盛頓公約
              )修正附錄列管物種清單,爰辦理旨揭修正。
          二、「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如附件
              )。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trade.gov.tw/)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