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處理經營汽柴油批發、石油輸出、酒精汽油、生
質柴油及再生油品業務者違反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以下簡
稱違法事件),就違法事件予以適當處分,落實公平執法,爰訂定本裁量
基準。
二、本部處理違法事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前項附表所稱累計違規次數,指同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經本部裁處罰鍰後,
五年內再次違反同一規定事項之次數;以刑事法律處罰致未受罰鍰處分者
,亦屬之。
第一項附表所定違法事件經本部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再次按原裁處金額論處,並再次限期改善。
三、違法事件如有行政罰法所定加重、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之情形,或審酌情
節有於法定罰鍰範圍內另調整處罰輕重之必要者,本部得於裁處書內敘明
理由,不受本裁量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