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一、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歐盟
、英國及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歐盟、英國及美國對
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額外關稅,致歐盟、英國及
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及課徵反傾銷稅及額外關
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爰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
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 1
),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如附件 2),應事前取
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
」(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 3),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輸出許可有效期 30 天,得分批出口。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
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
,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
ade.gov.tw/)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
申請。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
自行車,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之出口報單「輸出入
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
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
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