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0.04.12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 1),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如附件 2),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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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7.11.13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如附件 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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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7.10.30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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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6.07.11 |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刪除螺絲貨品(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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