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宿舍公平完善管理制度,俾利
本署員工借用,依據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及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目前在中興新村獲配多房間職務宿舍,提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
母或身心障礙者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
三、借用人借用宿舍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妥
貸款或所有權登記手續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本署: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
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
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四、借用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五、申請借用宿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署如職務宿舍騰空時,由事務管理單位公告受理本署員工申請借用
。
(二)於本要點訂定前曾與經濟部簽訂租賃合約,無前點規定情事者,得與
本署簽訂契約辦理原址借用宿舍。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單(附件一)及積點表(附件二),由事務管理單
位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計申請人之官等、年資、眷口、身心障礙等級
等積點,按積點總數之多寡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附件三),供
借用宿舍不足時,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積點相同者,以抽籤方
式決定。
(四)經本署核准借用宿舍,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
四)通知借用人。
(五)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五),並
辦理公證後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准延期遷入者外,未
於十五日完成訂約、公證並遷入者,以放棄論。
(六)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
及違約之責任。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六、借用人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官等:簡任四點、薦任三點、委任及約聘僱二點、工級一點。
(二)年資:任公職每滿一年以一點計,未滿一年者不計點。
(三)眷口:每一口以一點計,上限五點。眷口指實際入住之配偶及一親等
直系血親。
(四)身心障礙者:輕度總積點增加三點,中度總積點增加四點,重度總積
點增加五點。
七、房租津貼自借用宿舍契約公證之日起,由本署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其
不足一個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
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所衍生相關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於本要點訂定前已使用宿舍者,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八、本署得視實際需要,就多房間職務宿舍調配使用;借用人應配合辦理,不
得異議。
九、宿舍借用期間為自宿舍借用契約簽訂之日起算,為期五年。
借用人如有續借需求,得於宿舍借期屆滿前一個月,重新向本署申請借用
,續借期間自前次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為期五年。
十、借用職務宿舍人員,自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之日起,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免職或免除職務處分
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借用
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宿舍借用期間,借用人有本要點應遷出之情形而屆期未遷出者,本署應依
宿舍借用契約與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借用人為現職人員者,
並應議處。
十一、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調換、轉
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途。
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經事務管理單位查明者,本署應即終止契約,並
責令搬遷;該借用人在本署任職期間不得再申請借用宿舍。
十二、借用人借用之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終止借用 契約,借
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建築物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應公共設施興建或各機關之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建築物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
(四)另有處分或使用計畫須收回。
(五)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署須收回。
十三、有前二點及第十六點終止契約之情形,本署應通知借用人於二個月內遷
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並於宿舍借用契約內載明。
十四、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本署不予提供。
十五、宿舍修繕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借用人發現宿舍有修繕之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事務管理單
位經現勘後,依程序請修,並經核可後辦理。
(二)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將自費修繕宿舍項目內容通知事務管
理位經核可後始得辦理。於遷出時,該自費修繕增設之工作物歸本
署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
(三)應依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定之修繕原則向中興專案辦公室提出修繕
計畫,並依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本署每年應辦理二次以上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附件六),借用人應配
合檢查或查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居住事實查考發現有未符合規定者,將終止借用契約並收回宿舍。
十七、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
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十八、宿舍公約(附件七),應懸掛或張貼職務宿舍之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
同遵守。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宿
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