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因公加班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所職員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或遇
緊急公務應立即加班者,其加班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加班:
1.上班日不超過 4 小時。
2.放假日例假日不超過 8 小時。
3.每月不得超過 20 小時。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
以外延長工作,得簽奉機關首長核准申請專案加班,上班日不得超過
4 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人每月專案加班連同
一般加班,以不超過 60 小時為限。
(三)特殊重大專案加班:
1.為搶救重大災害(包括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於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時,奉派進駐部會緊急應變小組)、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
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
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連同其他加班時數,每月不得
超過 80 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
上限 14 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2)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報經行政院同意,延長辦
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
2.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連同其他加班時數,每月
不得超過 80 小時。
3.依第 1 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超過 60 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 款規定報行政院外,應於事
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經濟部)備查;依前項規定每
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同
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四)上午上班前及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不予核計加班。但確因業務特性、
趕辦專案工作需要、或因特殊情形,得於簽奉核准後不受限制。
(五)各單位主管應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人員加班,並應適度調配人員
加班,避免對加班人員身體或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三、加班申請及刷卡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規定:
1.各單位職員因公確有加班之必要時,應事先至本所 WebITR 差勤電
子表單系統申請,選填加班指派單並敘明具體事由及起訖時間陳報
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可加班。
2.未依規定事先於本所 WebITR 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申請加班並經單位
主管核准者,除因特殊情形於事後申請加班,應詳實加註具體事由
,陳報單位主管核准者外,概不予補休假及核發加班費。
(二)刷卡規定:除因工作性質特殊、在所外執行公務者,得不受下列刷卡
之限制,由各單位主管覈實審理外,其餘人員加班均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下列奉准於所內加班人員於加班時需刷加班到(退)卡,以憑核對
加班時間:
(1) 無上班刷卡紀錄者。
(2) 非延續於上班時間前、後加班者。
(3) 假日加班者。
2.前目所列以外之人員,加班得免刷加班到(退)卡,僅須於到所、
離所時刷到(退)勤卡。
3.未符刷卡規定者,不予補休假或核發加班費。
四、加班費支給標準及補休假規定:
(一)加班費視年度預算情形核給;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 2 年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二)核給標準:加班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 1 小時及餘數不足 1 小
時,不予核計:
1.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
之總和,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2.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本所所長及副所長,除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部會或本所
緊急應變小組,得按實際加班時數報支加班費外,均不另支加班費,
惟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於加班後 2 年內擇期補休假。
五、加班申請及報支案件均應核實審理,人事室必要時得於加班時間內現場查
察。如查有虛報、浮濫情事,應依規定追繳所領款項,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