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勤
惰管理,維護辦公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職員上班日到勤、退勤應刷上、下班卡,惟各單位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含簡任技正)及因職務性質特殊經簽准免予刷卡者,不在此限。
三、本所職員出勤實施彈性上班,惟各單位為應業務需要,得簽准指定部分人
員依核定上班時間出勤。
四、彈性上班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班時間:
1.8 時至 9 時上班;17 時至 18 時下班。全日上班應滿 8 小時
。
2.如 8 時上班者 17 時下班;9 時上班者 18 時下班,依此類推。
(二)中午休息時間:12 時 30 分至 13 時 30 分,不具彈性。
(三)核心上班時間:9 時至 12 時 30 分及 13 時 30 分至 17 時。各單
位除請假人員外均應在勤。
(四)請假時間: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 8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
。
2.半日請假:
(1) 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上班不具彈性,為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
。
(2) 下午請假:按彈性時間,上午上班時間應連續滿 4 小時後計
算之。
3.按小時請假:
(1) 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 8
時 30 分起算。
(2) 已上班再請假者,以 8 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間(上班時間未
達 1 小時,不予計入)計算請假時數。
(五)為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各單位主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調配適當人力
到勤,並落實職務代理,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影響業務推行。
五、本所職員出勤、請假及辦公情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勤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准予免刷卡人員外,每日上、下
班須親自刷卡,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二)上班時間開始後到勤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退勤者為早退;遲到、早
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登記。
(三)忘記刷卡者,應辦理忘刷卡申請手續;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 12 次,
超過部分應以請假方式辦理。
(四)上班時間因公外出應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事由於 3
日內補辦手續。
(五)公差及請假者,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情況特殊者,得請同仁代為請
假,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職登記。
(六)上班時間應嚴守工作崗位處理業務,不得擅離職守或從事與業務無關
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