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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補助國立大學用水管理系統建置執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10060979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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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國立大學申請補助辦理用水管理系
    統建置,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用水管理系統係指於現有供水用水管線上加裝水量計、水
    位計、水壓計、傳輸設備及接收用水資訊之平台。
三、申請單位應擬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依下列原
    則排定優先順序後核定,並在年度預算額度內依序核辦:
    (一)益本比(近三年之平均年總用水量/計畫經費(萬元))。
    (二)效益比(近三年之平均年總用水量/單位或使用人數)。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經本署同意補
    助之單位,應依本署同意補助函文所定之日期前,完成發包簽約事宜。
四、本計畫為全額補助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將年度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依下列規定向本署申請撥
    款:
    (一)第一期款:發包後,檢送工程契約副本、發包概況表、預算書、領據
        、請款明細表,請撥「發包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受補助機關應於一個月內
        檢附領據及請款明細表至洽辦機關後,請撥「發包總經費」百分之六
        十。
    (三)第三期款:於結算後一個月內檢送驗收決算相關資料,請撥「發包總
        經費」結算數差額。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孳息收入及衍生相關收入(如
    罰款及違約金等),應併同繳還。
六、受補助單位應妥善保管相關支出憑證,以備查核。
七、用水管理系統建置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辦理規劃、設計、發包及施工。但由
    本署輔導設計規劃者,應依輔導設計規劃內容自行施工。
八、工程發包施工後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須延長工期,由受補助單位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送本署備查;若無法於年度結束前完工並核銷,須保留至次
    年度繼續執行,應於年度結束前十五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保留申請,
    俟本署彙陳行政院核准後始可執行。
九、施工後如有變更設計,該變更設計應不違背或降低原定目標、效益及功能
    為原則,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審核辦理,並將變更設計預算書表送本署備查
    。工程變更設計後總經費如超過原決標金額,超出經費由受補助單位自行
    籌措支應。
十、本署及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工程執行情形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單
    位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十一、工程執行期間經本署發現與核定內容不符者,受補助單位應於限期內完
      成改善並經本署確認核可後,始得繼續執行。未於限期完成改善者,本
      署得命繳還部分或全數補助款,且列為三年內不再補助之對象。
十二、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等事宜,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