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一規範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勘測計畫基準及圖籍製作有關事項,特
訂定本須知。
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勘測及製作排水圖籍工作流程,如附圖一區域排水設施
範圍劃定或檢討變更勘測作業流程圖、附圖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局部變更
勘測作業流程圖。
貳、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測量
三、通則
(一)高程控制採用內政部訂定之 2001 臺灣高程系統(TWVD2001),一等
一級、二級水準點或相關機關檢驗合格之水準控制點,以公尺為單位
,計至公厘止。
(二)平面控制採用內政部訂定之 1997 坐標系統(TWD97 ),公告成果更
新至 2020 年之最新成果,簡稱「TWD97〔2020〕 」,以公尺為單位
,計至公厘止。
四、平面控制點檢測
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已知平面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其等級
為三等點以上。各角度檢測較差在二十秒以內,檢測邊長與已知坐標反算
邊長之較差小於萬分之一,或平面位置較差三公分以內者視為合格,作為
計畫引用之平面控制點。
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
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
五、水準點檢測
依據內政部之一等水準點或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各河川分署提
供水準點資料,於測區附近水準儀檢測已知水準點三點以上,檢測之各測
段至少應往返觀測各一測回,所測高程與原高程較差應小於 7mm√K (k
為水準測量路線長度之公里數),作為計畫引用之水準點。
六、水準測量
(一)由引用之水準點,以水準儀施測直接水準至測區適當地點(控制點或
斷面樁),每一測段應往返觀測,其閉合差應小於 12mm (k 為水準
測量路線長度之公里數),作為計畫高程控制之依據。
(二)直接水準施測之前後視距應約略相同,原則上不得大於一百公尺。
七、平面控制測量,作業方法得以三角三邊測量、衛星定位測量、導線測量或
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規定如下:
(一)三角三邊測量
以一秒讀經緯儀實施三角三邊測量三測回,每測回水平角較差不得大
於二十秒,內角閉合差不得大於二十秒,距離較差不得超過
5mm+5ppm,並實施整體平差。
(二)GPS (衛星定位測量)
1.靜態測量
(1) 以靜態測量方式施測,設定每十五秒接收一筆資料,同時接收
仰角十五度以上透空四顆以上之衛星訊號,接收時間一小時以
上,長距離(十五公里以上)接收時間一.五小時以上。
(2) 使用四部以上衛星訊號雙頻載波相位之測量用接收儀。
(3) 點位有遮蔽情況(仰角超過四十度時)或較難到達者,應酌量
延長觀測時間,避免成果不佳必須重測。
(4) 不同網形觀測時,兩觀測時段間至少有二點(一條基線)以上
重疊。
(5) 同一測站跨越兩觀測時段時,應在新時段開始前,重新整置腳
架、量天線高及設定接收儀後再進行觀測。
(6) 點位精度因子 PDOP 值不得大於十。
(7) 成果精度:邊長標準誤差不得大於 30mm+6ppm,平面位置標準
誤差不得大於五公分。
2.即時動態定位測量(RTK )
本項測量係依據基本控制點之成果,在測區內佈設點位間距較短之
次級控制點,其坐標成果僅能作為小區域測量之平面控制。
(1) 採每秒連續紀錄方式施測,至少施測二測回,每測回紀錄固定
解至少一百八十筆以上,不同測回至少須間隔六十分鐘。
(2) 觀測成果應進行粗差偵錯,剔除大於三倍中誤差之時刻坐標,
單一測回剔除之時刻坐標筆數小於百分之五十;坐標中誤差平
面分量小於二公分、高程分量小於五公分;二測回坐標成果平
面較差小於三公分、高程較差小於五公分。
(3) 地測檢核坐標成果反算水平距相對較差比值應小於三千分之一
或二公分;角度應小於二十秒。
(三)導線測量
1.水平角應採用一秒讀之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觀測二測回。
2.以一秒讀經緯儀觀測水平角二測回,每測回水平角較差不得大於十
秒。
3.距離採光波測距儀實施對向觀測二測回,較差不得大於一公分。
4.導線點以長三.六公分、寬三.六公分、高三十六公分木樁釘牢,
側面書寫編號,或以鋼釘釘於混凝土等穩固處,並漆以醒目顏色加
註點號,附近應豎立布條等明顯標示物。
5.求算各導線點之 TWD97〔2020〕坐標,作為小區域測量之平面控制
。
八、斷面樁埋設及測量
(一)排水路斷面樁位置需依據原有之排水路斷面方向定位,原則上每一百
公尺至二百公尺,埋設一對。
(二)斷面樁得採用鋼標樁或水泥樁,其規格如下:
1.鋼標樁表面直徑八公分(加註:單位、日期、樁號、○○排水斷面
樁等字樣),軸心直徑二公分,長度至少五公分以上。
2.水泥樁尺寸為長十二公分、寬十二公分、高六十公分,以一百四十
公斤重/平方公分混凝土並輔以鋼絲網澆置完成。埋設時,應露出
地面二十公分至二十五公分。樁頂中央嵌入鉚釘,俾兼為水準點。
特殊地點得調整水泥樁高度。三面分刻「經濟部水利署、○○年、
左右樁號」等字樣,並塗以紅漆識別。埋設孔尺寸為長六十公分、
寬六十公分、高四十公分,採一百四十公斤重/平方公分混凝土澆
置埋設;埋設時「經濟部水利署」朝陸地側,「左右樁號」朝河川
側,「○○年」於左岸朝水道下游側、於右岸朝水道上游側,並於
斷面樁四周植二十公分卵石四粒,於表面塗上黃漆;水泥樁如位於
混凝土堤防上可免植卵石,埋設孔尺寸亦不受長六十公分、寬六十
公分、高四十公分之限制。
(三)斷面樁埋設後應施測坐標及高程。其中坐標可用全球衛星定位測量(
GPS )、導線測量或其他適當之測量方法為之,高程需採用水準儀以
直接水準測量。若無法實施直接水準測量之樁位,得採用間接水準測
量。
九、排水路橫斷面測量
(一)排水路斷面高程控制系統應與水準測量系統一致。
(二)排水路斷面測量得以光波測距經緯儀、精密水準儀或其他適當之測量
方法為之。固定物之高程誤差應小於五公分,河槽部分應小於二十五
公分,其他應小於十五公分。
(三)排水路斷面應與堤防或水流流向垂直,以左樁為起點,往左方為負數
,往右方為正數,施測河床變化點;有河防建造物段需測至堤後側溝
,主深槽至少需施測五點(包括主深槽岸頂),並標示水位高程及施
測時間,且經左、右樁坐標反算距離,與實測距離之較差不得超過五
千分之一。
(四)兩岸有河防建造物段需測至堤後側溝,無河防建造物段應測至擬劃設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外緣。
(五)成果作為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設之依據,並應以電腦繪製排水路橫斷
面圖。但僅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局部變更者免辦排水路橫斷面測量
。
十、排水路兩岸地形測量
(一)排水路兩岸地形測量應採數值作業。斷面樁至地物之平面位置誤差應
小於十公分;斷面樁至其他之地形地徵點平面位置誤差應小於十五公
分。固定物之高程誤差應小於五公分,河槽部分應小於二十五公分,
其他應小於十五公分。
(二)防洪建造物與地形測量
依所佈設的加密控制點設站實施地形測量,施測沿岸之地形、地物及
高程變化處(高崁、土坡等)、防洪建造物及房屋、道路、橋梁等重
要結構設施,再將沿岸之土地可能界址、地籍及地形共同地徵點(如
道路、田埂、溝渠、土地界標及圍牆等)一併施測,俾據以製作現況
數值地形圖檔。
1.堤防:應包含臨水面堤腳保護工及堤腳堤坡、堤頂、臨陸面堤坡堤
腳、水防道路(含越堤路)及側溝等,並顯示坡面工材料。
2.護岸:應包含臨水面護岸腳保護工及護岸腳、護岸坡面、護岸頂、
水防道路(含越堤路)及側溝等,並顯示坡面工材料。
3.攔河堰:施測其平面位置及橫斷面。
4.橋梁:施測其平面位置(含橋墩位置)及梁底高程、橋面寬、橋長
及墩徑等。
5.水門:施測其平面位置。
6.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建築物:施測其平面位置並標示樓層、建築材料
。
7.離排水設施範圍外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建造物或建築
物等設施需繪於圖上,俾利研判相關地形、地物、排水、支流之連
接問題:若遇山坡高崁可視需要縮減為二十至五十公尺,並測繪標
示高崁趾之標高。
參、排水圖籍及參考圖製作
十一、圖籍分幅格式
(一)排水圖籍及參考圖分幅紙圖尺寸為 A3 格式,圖框為橫(X )軸三
十五公分、縱(Y )軸二十五公分,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實際涵
蓋範圍為橫(X )軸三百五十公尺、縱(Y )軸二百五十公尺。
(二)圖幅編號由河口往上游編號遞增,編號增加方向以垂直水流向為主
要原則,採由上而下或由左而右編號,惟在排水路轉向處得酌以調
整。
(三)各河段之局部變更圖籍依原排水圖籍比例及格式製作。
十二、圖籍製作方式
(一)蒐集有關之原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水道治理計畫線、用地範
圍線、地籍圖、衛星或航拍正射影像(解析度五十公分以內)等圖
資。
(二)以最新公告 TWD97〔2020〕坐標系統測繪之排水路兩岸地形測量成
果作為基準,再依序套繪衛星或航拍正射影像圖、地籍圖、原公告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等,以作為區
域排水設施範圍線劃設作業之底圖。
(三)原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水道治理計畫線、用地範圍線均應採
用最新公告排水圖籍,並需核對所套繪之圖資與公告紙圖內容是否
一致。公告排水圖籍之原始測圖坐標系統(未經坐標轉換)如係與
本次排水路兩岸地形測量之測圖坐標系統一致採 TWD97〔2020〕者
則直接匯入,否則即參考地形地物或地籍相對位置套疊。
(四)向相關地政機關申請勘測計畫範圍內地籍圖數值整段圖檔(數值法
測量重測區)或圖解分幅圖檔(圖解數化區)及其屬性資料(含公
私別及公有地管理者)等電子檔,並需檢核圖幅界址之接邊及地號
。
(五)套繪於排水路兩岸地形測量成果時地籍圖如係圖解數化者,應以地
政機關提供之未經對位前之分幅地籍圖以 TWD97〔2020〕測圖坐標
系統之排水路兩岸地形測量之可靠地徵點並輔以影像進行對位套繪
,即需自行對位轉換至 TWD97〔2020〕坐標系統,不得直接採用坐
標轉換後之整合地籍圖資。地籍圖原測圖坐標系統如為 TWD67 數
值重測者,原則應先取得地籍圖籍內之圖根點為參考點並測量該點
TWD97〔2020 〕坐標後套繪於排水路兩岸地形測量成果,如未能取
得圖根點亦應參照圖解數化套圖之原則自行對位轉換至 TWD97〔
2020〕坐標系統。
(六)以前述圖資套繪及展繪於排水路兩岸地形測量成果圖以做為區域排
水設施範圍線劃設作業之底圖。再依據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
定與變更原則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劃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七)依據圖籍分幅格式製作排水圖籍公告圖、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套繪地
籍參考圖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套繪影像參考圖等,各項圖資格式說
明及範例如附錄二及附錄三。
肆、劃設作業
十三、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劃設應依圖資套繪及展繪於測量成果圖,依據本部
公告之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與變更原則及審查作業要點劃設。
十四、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之劃設應依已套繪原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水
道治理計畫線、用地範圍線、影像及地籍圖等圖資之排水路兩岸地形測
量成果底圖作業。
十五、特殊河段遇有配合現況考量(如未登記土地及低窪易淹水地區等)應特
別說明。
十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劃設後,應讀取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界址坐標,並
製作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界址坐標成果表,格式說明及範例詳如附錄三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其直線段首尾端要有坐標,轉折點要有坐標,其
他非直線段部分至少每五公尺取一點坐標。有圖號之排水圖籍均需有對
應之坐標成果表,如該圖籍圖幅內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界址,則表格
內點號、橫坐標(X )及縱坐標(Y )等欄位為空白。
伍、土地異動調查統計
十七、應列表統計本次劃入及劃出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各筆土地面積及土地
公私有別;公有地並列出管理單位,包含「本次劃入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土地面積總表」、「前次未劃入,本次新劃入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土地面
積統計表」(劃定免本表)、「前次劃入,本次新劃出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土地面積統計表」(劃定免本表)及「本次劃入及劃出區域排水設施
範圍土地面積分段明細表」等,格式說明及範例詳如附錄三。
十八、劃入及劃出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土地面積係以本次檢討之地籍圖套繪本次
公告與前次公告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得出。
前項土地面積屬未登記土地不算筆數,僅算面積;假編地號面積係以圖
面量測,僅供排水管理之參考;登記地號及登記面積依地政單位登記簿
記載之面積為準。
十九、若屬檢討變更之計畫應比較本次劃入面積與原公告劃入之面積。但因原
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入、劃出公私有地,其地籍資料老舊或兩岸土
地地籍重測等因素,致無法比較其劃入、劃出面積資料者,得以總面積
比較之。
陸、審查作業程序
二十、相關測量工作完成後,應完成控制測量成果報告書並經查驗合格核備後
,由主辦單位依附表一(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或檢討變更測量成果審
查事項表)表列項目逐一審查,於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勘測成果審查
會議提出說明。
二十一、審查會議時,應提出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勘測報告(如附錄一、報告章
節架構)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或檢討變更勘測成果簡報圖(為比
例尺一千分之一排水圖籍接續簡報圖,但可視渠段長度與圖幅多寡等
調整縮放,內容包括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線、治理計畫線、治理計畫用
地範圍線、都市計畫或其他特定區範圍及登記公、私有土地範圍、特
殊未登記土地查註及高崁高程位置等),並依附表二(區域排水設施
範圍劃定或檢討變更勘測成果審查事項表)表列項目逐一審查認可。
二十二、審查通過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由水利署所屬該管河川分署提報水利
署陳報本部核定並公告之。
二十三、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局部變更由主辦單位檢附測定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圖籍及依附表三(○○排水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局部變更勘測計畫審查
表)表列項目逐一審查認可後,送水利署逕行審查,報本部核定後公
告,免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柒、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審查、核定及公告應備資料
二十四、區域排水勘測計畫,其各階段應備勘測成果資料份數、格式及內容如
下:
(一)於審查及核定各階段,依附表四及附錄二規定辦理。
(二)於公告階段,依附表五及附錄三規定辦理。
捌、附則
二十五、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勘測計畫基準及
圖籍製作有關事項得準用本須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