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820006650號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