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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檢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標準字第113200041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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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辦理正字標記檢舉案
    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有一致性之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局標準組(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於收受檢舉案件時,應檢視下列檢舉資
    料:
    (一)檢舉人(姓名或公司名稱)。
    (二)檢舉人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
    (三)具體檢舉事項(如被檢舉人、發生時間、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所在
        地點、網址或網頁畫面等)。
    (四)涉違規情形及佐證資料。
    本局所屬分局如收受前項檢舉案件,應於三個工作日內移請本局受理單位
    統籌辦理。
三、前點檢舉資料有欠缺或不明確者,受理單位應於本局收受檢舉案件後七個
    工作日內通知檢舉人補正,檢舉人如未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
    正,該檢舉案件得不予調查,並逕予結案,惟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四、檢舉案件非屬本局業務者,受理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檢舉資料函轉相
    關權責機關辦理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副知檢舉人。
五、檢舉案件屬本局業務者,受理單位應於收受檢舉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或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移請本局所屬分局辦理調查,並初步回復檢舉人。
    本局所屬分局應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回復  受理單位,
    必要時得展延。
六、受理單位依調查結果不同,分別辦理下列事宜:
    (一)未發現違規事實者,受理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回復檢舉人。
    (二)經調查違規屬實者,受理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行政處分並
        回復檢舉人。
七、檢舉案件業經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若同一檢舉人仍重複檢舉同一案件,
    且無其他新事證,受理單位得不予處理,並逕復檢舉人。
八、辦理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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