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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閱覽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智服字第10817001672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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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使用者公平利用本處之資源及設備,並維護良好閱覽環境,特訂定本須知。

二、閱覽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本處提供電腦檢索服務,供使用者查詢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專業網站、圖書館及資料庫,使用者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須自負法律責任。

()使用者利用本處公用電腦時,禁止以下行為:

1. 連接BBS站、線上聊天室、讀寫電子郵件、色情、遊戲、賭博或與智慧財產業務無關之網站。

2. 使用外接式資料儲存媒體(例如:隨身碟及光碟片等)存取資料。

3. 載入、拷貝私人及非法軟體。

4. 更動電腦內部程式的設定。

5. 危害或干擾系統安全或網路通信安全。

6. 自行拆裝電腦與修復。

7. 久佔電腦,影響第三人使用權益。

()本處圖書、資料採開架式陳列,出版品或當日報紙,請一次取一件;閱畢請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請勿攜出。如欲購買出版品或索取免費贈閱出版品及宣導資料,請洽櫃台人員辦理。

()本處提供影印設備,供使用者自行複印資料,並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取費用,請使用者尊重他人之著作權,如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團體參觀者,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機關或團體未經申請或雖經同意參觀者,於服務處內進行廣告宣傳、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或服務活動者,本處人員得予以制止。

()服務處內僅可提供手機或筆記型電腦緊急充電使用,其他私人電器用品皆不提供電力使用。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服務處內,以維護安全及秩序,避免驚嚇或傷害第三人。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背包及手提袋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服務處不負賠償之責。

()欲在服務處內攝影或錄音,需先經本處人員同意始得為之。

()進入服務處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嬉戲追逐、隨地吐痰、吸菸、飲食(白開水除外)、嚼食口香糖或檳榔,以及其他影響安靜及秩序之行為;並請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

(十一)遇緊急事件時,請依本處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三、違反本須知規定,經本處人員勸導無效者,得停止其使用本處資源及設備之權利,並請其離開本處,如有造成公物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四、本處閱覽室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2:30

下午13:30~17:30

國定例假日休息

本處所屬地方政府宣布天然災害時停止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