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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進口工業用一氧化二氮同意文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工化字第11000583842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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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工業用一氧化二氮流向不法濫用等用途
    ,危害國民身心健康,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凡進口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八章十一節之工業用「一氧化二氮」貨品(
    如附件一)供工業用途之廠商(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本作業要點申請同
    意文件。
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向本局申請。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二)使用機構為公司者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四)製造流程及申請數量計算說明。
    (五)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證明之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物品結匯單
        據影本等)一份。
    (六)其它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五、本局於收到申請資料後七個工作日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符合海關進口稅則
    第二十八章十一節規定者,即核發同意文件,不符規定者逕予退件;資料不
    全者通知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
六、本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