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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人申請輸入一氧化二氮許可文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貿服字第1100151564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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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輸入
    後之流向,避免危害人體健康,特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本作業要點之進口人,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且交易對象為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
三、進口人輸入一氧化二氮,非屬應向衛生福利部或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文件者,應依本作業要點向本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文件。
四、進口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以電子簽證之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流向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進口人與工廠之交易證明文件,重量單位以公斤計。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五、本局應於收到申請書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即核發許可文件,不符規定者,逕予退件;進口人檢附資料不全者,本局
    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請。
六、依本作業要點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七、進口人應檢附真實文件提出申請,必要時,本局得依貿易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派員檢查。
    進口人如有提出不實文件或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等不法情事,應依
    貿易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