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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03400092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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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主旨:修正「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