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自108年6月1日生效
經濟部令: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自108年6月1日生效
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