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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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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自10861日生效

經濟部令: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自10861日生效

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