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查核取樣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085001993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確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派赴貨櫃集散站實施查核取樣
    業務之查驗人員工作場所安全,並順利執行查驗勤務,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須經查核取樣商品屬整裝貨櫃進口者,查驗人員應會同報驗義務人或其
    受託人於貨櫃集散站內集中查驗區或其另有規劃之安全區域實施,屬合
    裝貨櫃者,應於拆櫃進倉後實施。
三、待查核取樣貨櫃如同屬海關查驗之貨櫃,受理查驗單位應優先配合海關
    查驗時間調派人力至集中查驗區共同查驗。
四、不易取樣之商品,得依據商品先行放行辦法辦理放行後再至適當地點取
    樣。
五、貨櫃集散站內貨櫃吊掛作業區域或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應避免
    進入及逗留。
六、須經查核取樣之整裝貨櫃,本局受理查驗單位應要求報驗義務人或其受
    託人預先申請吊櫃作業,當日上午執行查核取樣者應於前一工作日下午
    四時前提出申請;當日下午執行查核取樣者,應於上午十一時前提出申
    請。
七、查核取樣之臨場費應依據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規定收取。但有不可歸
    責於報驗義務人或其受託人之情形,例如貨櫃場機具臨時故障、天災、
    停電及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須再次派員查核取樣者,免再收取臨場費
    。
八、執行查核取樣時,查驗人員除依規定應配戴識別證及穿著制服外,應於
    制服外加穿反光背心並配戴安全頭盔及穿安全鞋,並視需要配戴口罩及
    手套等,以確保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