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越南
106年
5月31日公告自
106年
6月15日起對我國旨揭
貨品啟動 3年關稅配額之防衛措施(不受防衛稅之進口配
額量第 1年
14,428公噸、第
2年
15,871公噸、第
3年
17,458公噸)。我國旨揭貨品倘未以越南海防市及胡志明
市 2港口為進口港,或未取得貿易局核發之配額證明書,
或出口到越南時超過我國獲配之配額,越南進口人報關進
口該等貨品時,將適用配額外防衛稅率19%。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維護貿易秩序及政策需要,本
部爰配合越南規定,公告我國出口人出口旨揭貨品,採行
限制措施。擬使越南進口人享有配額內防衛稅率(0%)之
出口人,應依本公告向貿易局申請年度配額,出口前逐批
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附件 2),並應於出
口時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
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三、旨揭貨品年度配額規定如下:
(一)第
1年度配額期間:
106年
6月15日起至
107年
6月14
日止。
(二)第
1年度配額總量:
14,428公噸。
(三)第
1年度配額分配:
1、出進口廠商於 103年至
105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越南
實績者(附件3),得於
106年
6月
9日下午5時前檢
附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申請書(附件 4)送達貿易
局申請配額,由貿易局依實績比例核配,逾時不受理
;第1次配額利用期間為
106年 6月
15日起至
107年
3月14日止。
2、獲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
5)向貿易局申請
配額轉讓。
3、獲配廠商
107年
3月14日止未利用之配額將由貿易局
收回並視配額利用情形再辦理第 2次配額分配。但獲
配廠商如仍須利用已獲配而尚未利用之配額,得於
107
年 3月14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向貿易局申請延
期利用。
四、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之申請:
(一)獲配年度配額或受讓配額之廠商,出口前應逐批向貿易
局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申請書如附件6
)。
(二)出口人取得證明書後應於1個月內辦理出口。
(三)出口時,出口人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
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