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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5 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 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 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 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 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26085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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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越南 106 531日公告自 106 615日起對我國旨揭

 

  貨品啟動 3年關稅配額之防衛措施(不受防衛稅之進口配 

 

  額量第 114,428公噸、第 215,871公噸、第 3年   

 

  17,458公噸)。我國旨揭貨品倘未以越南海防市及胡志明 

 

  市 2港口為進口港,或未取得貿易局核發之配額證明書,  

 

  或出口到越南時超過我國獲配之配額,越南進口人報關進

 

  口該等貨品時,將適用配額外防衛稅率19%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維護貿易秩序及政策需要,本 

 

  部爰配合越南規定,公告我國出口人出口旨揭貨品,採行 

 

  限制措施。擬使越南進口人享有配額內防衛稅率(0%)之

 

  出口人,應依本公告向貿易局申請年度配額,出口前逐批

 

  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附件 2),並應於出

 

  口時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

 

  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三、旨揭貨品年度配額規定如下:

 

 () 1年度配額期間: 106615日起至 107614

 

   日止。

 

 ()1年度配額總量: 14,428公噸。

 

 () 1年度配額分配:

 

  1、出進口廠商於 103年至 105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越南  

 

    實績者(附件3),得於 1066 9日下午5時前檢

 

    附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申請書(附件 4)送達貿易

 

    局申請配額,由貿易局依實績比例核配,逾時不受理

 

    ;第1次配額利用期間為 106 615日起至 107

 

    314日止。

 

  2、獲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 5)向貿易局申請

 

    配額轉讓。

 

  3、獲配廠商 107 314日止未利用之配額將由貿易局

 

    收回並視配額利用情形再辦理第 2次配額分配。但獲

 

    配廠商如仍須利用已獲配而尚未利用之配額,得於

 

    107 314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向貿易局申請延

 

    期利用。

 

四、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之申請:

 

 ()獲配年度配額或受讓配額之廠商,出口前應逐批向貿易  

 

   局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申請書如附件6

 

   )。

 

 ()出口人取得證明書後應於1個月內辦理出口。

 

 ()出口時,出口人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

 

   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