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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使用河川區域內原住民保留地,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否收取河川公地使用費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3046028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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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特別規定得
免收租金或使
用費者,得不收取河川公地使用費。對於位於
河川區域內已公告劃定為原
住民保留地者,亦應同其適用,
故如其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訂有免收租金或使
用費規定時,不再徵收河川公地使用費,反之,則應予
徵收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