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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7202210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解令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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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得
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
保護區」,係為保護供應家用及公共等民生用水之水源,目前
由水庫供應自來水水源者,並不以自來水事業所興建之水庫為
限,是上開條文之規定,並無以自來水事業為唯一得申請劃定
者之限制,而係為維護民生用水安全,乃特於本法中明定賦予
其申請劃定之權責。故水庫主管機關就所興建有供應自來水水
源之水庫或其他有供應自來水水源之水庫管理機構,為維護水
庫之水源水質,自得依職權或申請劃定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