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核釋「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4款所稱「供應」,並未因自用或供他人使用而有不同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6046008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本款所稱「供應」,並未因自用或供他人使用而有不同,故凡有進口天然氣行為者,即屬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天然氣進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