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施政效能,並強化績效管理,
特訂定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依工作性質區分為「業務單位」及「幕僚單位」進行考評。
(一)業務單位
專利審查一組、專利審查二組、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行政企劃組、
商標權組及著作權組等六個單位。
(二)幕僚單位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以下簡稱國法室)、秘書室、資訊室、人事室、
主計室及政風室等六個單位。
三、期初目標設定:
(一)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依據本局年度施政計畫及績效目標,擬
定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表(附表1),其設定原則如下:
1.推動策略:
(1) 落實年度施政計畫、改善為民服務品質及提升行政效能者。
(2) 採行創建性、革新性之措施。
(3) 長官交辦之重要事項或單位之重點業務。
2.評核指標:應具體明確,且具挑戰性、創新性及可行性之事項。
(二)以每年六月及十一月為期中檢討及期末評核執行進度之管制期程,各
項評核指標應於十一月前完成執行進度。
(三)由國法室於每年一月召開工作計畫目標設定會議,並於經簽奉局長核
定後,函知各單位據以辦理。
四、期中檢討:
(一)各單位應依工作計畫項目表之評核指標,逐項填寫辦理情形,並於每
年七月十日前將期中檢討報告(附表 2)上傳至本局管考整合平台。
(二)由國法室於每年七月召開工作計畫期中檢討會議,於彙整會議紀錄後
簽陳局長核定,並送各單位參考辦理。
五、期末評核:
(一)各單位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檢討報告,由國法室於十二月召開工
作計畫期末評核會議。
(二)期末評核:由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就期初目標之挑戰性、創新
性及執行達成度,及年度新增事項之創新性及達成績效評核之。
(三)評核原則:
1.評核委員評分採「序位法」,依各單位全年度工作表現,評定優先
順序。評核時可允許二個單位同序位,但整體應排出序次。
2.受評單位以序位加總合計數最低者為第一名,次高者為第二名,餘
依此類推。若序位合計數相同時,以評定第一名序位數較多者為優
先,若仍相同,則以評定第二名序列數較多者為優先,餘依此類推
。
3.各受評單位成績等第第一名為特優。
六、評核結果特優者,其單位主管記嘉獎二次,推動重要業務有功人員記嘉獎
一次。
七、國法室將評核結果簽奉局長核定後函知各單位,並送人事室作為辦理年終
考績作業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