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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 105 年 9 月 1 日 起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530001080 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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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旨揭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