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四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該等商品具有螢幕
顯示功能者應符合「資訊、通訊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加註警語規
範」,惟若該等商品係於企業對企業銷售或不會於一般市面上銷
售,如屬具間歇性觀看性質者,於檢驗時可出具相關切結書或證
明,可免除該項警語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