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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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關於內建(不可拆卸)顯示器之應施檢驗商品。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065001219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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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內建
(
不可拆卸
)
顯示器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相關「電子商品
檢驗標識」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