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關於內建(不可拆卸)顯示器之應施檢驗商品。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065001219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內建(不可拆卸)顯示器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相關「電子商品

檢驗標識」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

1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