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管理停車場行車
及停車秩序,確保優質停車環境,依財政部 103 年 1 月 29 日台財庫
字第 10300507890 號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之管理單位、範圍、開放及管制時間如下:
(一)管理單位:本中心秘書室,管理人員由秘書室派員擔任,並由警衛人
員維護停車場安全及車輛進出管制。
(二)管理範圍:本中心新北辦公室停放汽車、機車及腳踏車之停車場。
(三)開放、管制時間:上班日於每日上午六時至晚上十時開放,上班日晚
上十時至翌日六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門禁管制,原則上限制進
出。
三、停車場之停車位劃分如下:
(一)本中心公務車輛。
(二)本中心編制內員工及任職滿1年派駐人員之車輛。
(三)來賓、訪客、洽公人員及廠商卸貨之車輛。
(四)管理單位得視停車位需求情形,調整停車區域。
四、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應憑本中心停車證始得進入停車場,無停車證車輛禁止進入。
(二)汽車停車證應貼於座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易辨認處;機車及員工腳踏
車停車證粘貼於車首明顯處;持臨時停車證車輛,將停車證置於車內
駕駛台上,以利查核,離場時應將臨時停車證繳回。
(三)停車人員應依申請之停車區域將車輛停妥,不得自行更換停車區域或
任意停車;本中心專用停車位,不得任意佔用或暫停。
(四)進入停車場車輛,應接受警衛人員引導停車,並依交通標誌及指示路
線限速(不得超過時速 20 公里)行車,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
,以維安全。
(五)停車場內嚴禁煙火、禁止載運易燃或危險物品進入、嚴禁隨地丟置廢
棄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六)凡毀損公有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七)為維護停車環境空氣品質,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車
、車輛怠速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八)本中心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由管理
單位通知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將車輛駛離,或由管理單位逕予拖離
停車場,另行覓地停放,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
(九)停車場內卸貨、施工、洽公之車輛完成工作後應即駛離,不得於本中
心逗留。
(十)停車人員及車輛進出,應配合本中心門禁管制辦理、其他應遵守之法
令或相關規定。
五、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
天災時,本中心概不負賠償責任。
六、在停車場中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或糾紛,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本中
心不負任何責任。
七、違反本要點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違反第四點第三款者,公佈車號予以警告,經警告超過 3 次仍違反
規定者,得停止當年度使用停車權,並退還剩餘停車費。
(二)違反第四點第五款者,停止使用停車權及退還剩餘停車費,並永不發
給停車證。
(三)本中心製發之停車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第 1 次給予警
告,第 2 次停止使用停車權 1 個月,第 3 次得停止當年度使用
停車權,並退還剩餘停車費,並永不發給停車證。
(四)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事項者,本中心得視情事嚴重性,停止使用停車
權 1 個月至 6 個月,退還剩餘停車費。
八、停車證申請、核發,依下列規定:
(一)核發對象:
1.汽車停車證:
(1) 本中心公務車、編制內員工之車輛優先,人數超過停車位時,
以抽韱方式決定。
(2) 若有剩餘停車位時,以本中心任職滿1年之派駐人員,人數超
過停車位時,以抽韱方式決定。
(3) 其他機關之公務車經其機關來函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首長
核准之人員。
2.機車、腳踏車停車證:本中心編制內員工、派駐本中心之派駐人員
之車輛。
3.汽車臨時停車證:
(1) 出席本中心會議或來賓之車輛。
(2) 至本中心開標、投標、施工、送貨之車輛。
(3) 訪客或洽公民眾之車輛。
(二)申請應備文件:
1.本中心編制內員工、派駐本中心之派駐人員之汽、機車及腳踏車停
車證,由管理單位於每年 12 月份統一調查後依本要點第八點第(
一)項規定審核後核發停車證。
2.未於上述時間提出申請或有需求者,應填妥申請表,向管理單位提
出申請。
3.腳踏車應附照片,以供辨識。
4.汽車行車執照登記姓名與申請人不符者,應檢附足資證明車輛所有
人與申請人三親等內或配偶關係證明文件。
5.管理單位核發停車證後,發現汽車行車執照登記姓名與申請人不符
者,且申請人未依上述提出證明者,得不發給停車證或註銷已發停
車證,且 1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汽車停車證以 1 年更換 1 次為原則,如係透過申請簽准核可停放
之車輛,新年度開始前,應檢附證明資料重新提出申請簽核。
(四)因故停止停車使用權者,應將汽車停車證繳回後辦理退費。
九、停車收費及退費之標準及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收費標準:
1.本中心編制內員工及派駐人員汽車每輛按月計收每月新臺幣 300
元整。其他機關之公務車經其機關來函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首
長核准之車輛,每月收費新臺幣 1,500 元整。
2.本中心員工依上述費用,自撥付薪資中扣繳,非本中心員工應自機
關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至本中心秘書室事務科繳費,憑繳費單據
領用停車證卡。
3.因退休、離職、車輛異動及停止停車使用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上個月 15 號以前填寫停車異動申請表,依比例計算事實發生當月
應繳納之停車費,惟不自撥付薪資中預扣,直接繳納現金至出納人
員。
4.汽車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1) 出席本中心會議或來賓訪客之車輛,不予收費,出席本中心會
議應出示開會通知或公文。
(2) 至本中心開標、投標、施工、送貨車輛不予收費。
(3) 非屬(1)、(2)之洽公車輛,停車時間以 1 小時為限,超
過 1 小時者,按臨時停車計價方式,以每次(天)收新臺幣
30 元整。
(4) 本中心員工未申請停車證,採取臨時停車方式,計價方式按天
計,每天收新臺幣 30 元整。
(5) 其他特殊情形且須收費之車輛,計價方式按天計,每天收新臺
幣 30 元整。
5.臨時停車出場前應至本中心秘書室事務科繳費,並將繳納收據副本
及臨時停車證繳回後,始得離開。
6.停車證不當毀損或遺失者,於申請補發時酌收 30 元工本費。
7.本要點未訂明之事項適用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