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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研字第106005838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綜合規劃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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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95 年 3  月 30 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50084499 號函送「緊
    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暨 104  年 9  月 8  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40144304  號函送修正「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迅速貫徹本部緊急公務之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提升行政效能
    ,特訂定本原則。


三、本部緊急公務之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除個別業務已建立之緊急
    通報機制及機密公文外,依本原則辦理。


四、為縮短通報時程,緊急公務之通報層級分為 3  層:
(一)第 1  層:行政院。
(二)第 2  層:本部主辦單位。
(三)第 3  層:本部相關單位(幕僚單位、行政機關及事業機構),或
      其他相關機關、地方政府。


五、本部各單位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主任秘書(或相當職位人員)擔
    任,並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以 1  人為原則;嗣後職務異動時,應
    列入移交。其聯絡資料如有變更,應即送交本部研發會更新。


六、本部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之作業流程如下(流程圖如附
    件 1):
(一)除公文外,輔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
      等方式辦理。
(二)第 4  點所定各層級間緊急公務訊息通報之處理,均須於 30 分鐘
      內完成。
(三)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通報所屬機關
      緊急公務單一窗口時,應即連同「經濟部緊急公務分辦表」(如附
      件 2)傳送「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如附件 3-1、行政院通報單
      填表範例如 3-2;本部主辦單位通報單填表範例如 3-3)。
(四)接獲「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後,應依限回傳通報單位訊息處理情
      形。
(五)完成訊息通報流程後,應於緊急公務執行完竣後 30 分鐘內,填具
      「緊急公務執行結果回報單」(如附件 4-1、回報行政院之填表範
      例如 4-2;回報本部主辦單位之填表範例如 4-3),依限回傳通報
      單位。
(六)本部主辦單位回報行政院之「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及「緊急公務
      執行結果回報單」均應副知主任秘書室、總務司及研發會。


七、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演練及測試本通報作業流程(測試表如附件 5
    ),以檢驗運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