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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遠端監控系統管理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04060390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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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各河川局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
    理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中央管河川遠端監控系統(以下簡稱
    監控系統)之相關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監控系統包括監管中心、河川監控站及巡防車傳輸裝置等三部分,系
    統配置架構圖如附圖一。


三、監控系統應具備功能如下:
(一)基本功能部分:
      1.數位影像遠端即時監控功能。
      2.影像自動差異分析及警示功能。
      3.河川內施工機具管理功能。
      4.網路服務(Web Service )發佈功能。
      5.GIS 圖台展示功能。
(二)得視需要增設巡防車即時定位功能及蒐證傳輸功能。


四、監控系統之通訊傳輸方式以無線微波傳輸為主,必要時得依監控區域
    特性以其他傳輸方式為之。


五、監控系統之軟體(包括各執行機關之影像廣播、儲存及播放元件)由
    本署提供,系統網站架構圖如附圖二。


六、監管中心設備至少應配置伺服器、大型螢幕看板、控制台(包括桌上
    型電腦及液晶顯示器)及備援電力等設備,並需與前點本署提供之軟
    體相容。


七、河川監控站至少應配置旋轉攝影機、低照度攝影機、影像伺服器、數
    位錄影伺服器、輔助光源裝置、輔助聲源裝置、防盜裝置、通訊設備
    、電力設備及避雷設備等設施,並需與第五點本署提供之軟體相容;
    且每一處河川監控站以設置至少三支具影像判釋功能攝影機為原則,
    但得考量監控區域之特殊情況而調整之。


八、巡防車傳輸裝置至少應配置智慧型手機、平板或攜帶型電腦及行車紀
    錄器等設備。


九、監控系統建置工作之規劃、設計、監造及硬體設備採購及維護等作業
    ,執行機關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規劃、設計及監造部分,執行機關得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
      商方式辦理。
(二)硬體設備採購及維護部分,由執行機關採公開招標最低價決標方式
      辦理。
(三)軟體維護及功能提升部分,得統一由本署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
      勝廠商方式辦理。


十、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監控系統通報查處作業,其流程圖如附圖
    三:
(一)本署「影像監控整合系統」於接收各執行機關監管中心所傳送之影
      像差異事件後,該系統值勤人員應於三十分鐘內檢核其為異常或無
      異常。
(二)影像差異事件經檢核屬異常事件者,執勤人員應立即以電子郵件或
      電話通報執行機關之主管課長、承辦人及駐警小隊長。
(三)承辦人或駐警小隊長於接獲異常事件通報後,應於三十分鐘內通知
      相關人員於一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或勘查,填寫通報事件處理單如
      附圖四,並於通報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主管簽核後,將該處理單上
      傳至本署「影像監控整合系統」完成查報作業。
(四)異常事件經確認屬違法案件者,應依「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
      裁罰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執行機關駐警小隊長或承辦人應於每個月五日前至影像監控整合系
      統列印上個月之異常事件查報總表(如附表一)、月異常事件明細
      表(如附表二)、年度累計未查報案件明細表(如附表三)、年度
      累計未結案件明細表(如附表四)及月差異影像事件明細表(如附
      表五),併前述通報事件處理單裝訂成冊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十二、執行機關應至少每年一次檢討各監控站攝影機之影像差異事件通報
      頻率、拍攝角度及判釋區域,並據以調整攝影機靈敏度及監控範圍
      。


十三、硬體維護廠商更迭時,執行機關承辦人應會同新舊硬體維護廠商全
      面清查檢驗設備數量及功能,並規範於契約書內。


十四、執行機關於監控系統正式營運後,得以開放權限方式將監控影像畫
      面提供檢警調等相關單位參辦。


十五、為維護監控系統運作正常,執行機關得於每年十月前提出次一年度
      之維護管理計畫及經費需求,並送本署籌措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