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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創新研究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13030003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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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中小企業從事創新研究發展、提升技術水準、增強競爭力且促進產
    業升級,針對長期且持續以有組織、有系統之方法自行從事創新研究而有
    具體成效之中小企業,甄選較為傑出者予以適當之獎勵,以期技術生根,
    進而達到產業升級與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二)申請標的為企業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服務(包含技
        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等項,於前一年完成,並已商業化或
        量產者;所稱「產品、製程、技術」以符合專利法中有關發明或新型
        之規定者為原則,並以獲得國內外專利或登記著作權者為優先。
三、凡符合第二點條件之企業於規定期間內備妥制式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助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者皆可向指定單位申請。
四、每年獲獎名額以三十名為原則,實際獲獎名額視評審委員會議決。
五、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書面審查及實地訪審)及決審兩階段進行。各級
    審查皆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提荐後簽陳核定。各級委員
    會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業者及政府代表等。審查重點為申請標的之創
    新性、實用性、代表性或國際競爭力及申請企業之中長期研發構想。獲獎
    名額應考慮行業分配。
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推廣。
    (二)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政府機關首長頒發獎牌(座)及獲獎證書。
七、得獎企業於當年有配合編製專輯及參加相關說明活動之義務。
八、得獎企業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不實陳述者,撤銷資格並追回獎牌(
    座)及獲獎證書。
九、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