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臺日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行專
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
稱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
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局:係指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
請局。
(二)第二局:係指申請人已在第一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就相同創作提出
專利申請並主張第一局之專利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局。
(三)存取碼(Access-Code ):係指由第一局所核發,可取得申請人第一
次提出專利申請之申請案電子檔,確認其申請案號、申請日、專利類
別等資料之案件代碼。
四、智慧局作為第一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智慧局第一次申請專利,嗣後欲向特許廳申請專利,並主張
優先權者,得向智慧局申請該基礎案之存取碼。
(二)申請人向智慧局申請存取碼,得於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中註明
之,亦得以電子申請方式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申請存取碼無須繳納規費。
(四)申請人嗣後向特許廳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以存取碼替代優
先權證明文件。
(五)特許廳於收受申請人提出智慧局核發之存取碼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
理。
(六)智慧局於接收特許廳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申請案號與
存取碼之對應無誤時,將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以郵
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下列期限,向智慧局提出特許廳核發該
案之存取碼者,視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1.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
2.設計專利申請案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個月內。
(二)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提出特許廳核發之存取碼後,將該基礎案之申請
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存取碼等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網路傳
輸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三)特許廳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
理。
六、智慧局未能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補救
方式如下:
(一)因網路傳輸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
由智慧局或特許廳以排除故障、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視為
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因申請人提供之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
因素造成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存取碼或基礎案
申請案號,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
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七、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於本作業要點施行日之前者,亦得依本作業要點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