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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土地開發行為種類及規模認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地字第103046002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第二點附表.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經濟部為協助相關機關執行地質法(以下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相關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類地質敏感區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土地開發行為
種類及規模如附表。但附表所定土地開發行為規模,小於本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之相關法令所定須送審規模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依前點之送審規模所完成之調查及評估,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將調查及評估結果納入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