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一鄉鎮一特色(One
Town One Product,簡稱 OTOP) 政策,推動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
(以下簡稱OTOP通路標章)授權業務,透過推廣銷售通路,提供消費者購
買優質臺灣地方特色產品之管道,提升臺灣地方特色產業的市場競爭力,
擴大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 OTOP 通路標章,指經本署依法註冊之 OTOP 標章圖樣。所稱
臺灣地方特色產品(以下簡稱 OTOP 產品)係指運用臺灣在地素材製作,
凸顯在地傳統、呈現獨特生活風格,且具有歷史性、文化性及獨特性等特
質之地方特色產品。
三、OTOP 通路標章授權之申請對象如下:
(一)實體通路:
1.具通路管理、推動或實際營運之合法登記民間業者。
2.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或其轄之營業單
位。
(二)網路與行動軟體通路:合法登記營運之國內外網路及行動裝置應用軟
體通路業者。
前項申請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實體通路:
1.合法經營且實際營運商譽良好者。
2.通路設立之所在立地或商圈應具備人潮聚集度,以確保後續通路經
營之績效。
3.應提供適當之基礎公共設施(含停車空間及盥洗室等),或取得周
邊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相關設施之授權使用。
4.OTOP 通路標章授權範圍內,應全數上架城鄉特色網之產品。
(二)網路與行動軟體通路:
1.合法經營且實際營運商譽良好者。
2.須建立 OTOP 產品專區或專頁。
3.OTOP 通路標章授權範圍內,應全數上架城鄉特色網之產品。
四、申請單位應於公告受理申請之時程內提出申請,提案所需繳送之文件如下
:
(一)申請函文及商業經營證明文件。
(二)申請計畫書。
前項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路基本條件說明文件。
(二)通路營運及行銷企劃書。
(三)OTOP 產品專區規劃及行銷推廣策略說明。
(四)OTOP 產品上架規劃說明。
五、本署得就本要點所訂相關事項,委託其他單位受理提案申請、辦理現地評
核、標章核發及後續追蹤管理等相關作業。
六、為推動 OTOP 通路標章授權制度,本署得設計畫審查會,主要任務職掌如
下:
(一)OTOP 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審查作業。
(二)審議本標章授權推動制度重大異常事件。
(三)提供相關技術及專業諮詢。
(四)審議其他與 OTOP 通路標章授權相關事項。
前項審查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由本署就相關領域
之學者與專業人士聘兼之。
第一項審查會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審查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七、申請計畫審查程序包括資格審查、書面審查、現地評核及會議審查。
前項現地評核對象以國內實體通路為主。
審查會審查結束後,將結果報請本署核定公告之。
經核定授權之計畫,由本署與被授權單位簽訂合約,並依相關規定執行。
八、申請計畫審查項目,包含通路基本條件、通路營運能力及行銷企劃可行性
、OTOP 產品專區規劃完整性及 OTOP 產品上架比例等。
九、OTOP 通路標章授權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須重新申請授權。
被授權單位及通路如曾獲本署或本署主管相關基金補助或委辦者,得配合
需要調整授權期間,最長為十年。
本署得要求前項補助或委辦之 OTOP 通路繳納回饋金。有關回饋金之繳納
依各補助或委辦之規定辦理,或由本署另訂之。
十、OTOP 通路標章非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使用權不得轉讓、買賣或租用
,使用時應依本署註冊之圖樣,非經本署同意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
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十一、被授權單位僅得將 OTOP 通路標章使用於被授權通路及相關推廣製作物
,或其他經本署同意之項目與範圍,不得用於其他未經核定授權之通路
,亦不得將 OTOP 通路標章作為商標、產品標章、服務標章或其他未授
權範圍之使用。
十二、本署得對被授權通路實施現地評核及產品抽查等追蹤管理,廠商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被授權單位應於每季結束之次月五日前,回報被授權通路該季營運績效
。
十三、被授權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署得終止其標章之使用權:
(一)被授權單位申請終止使用。
(二)被授權單位解散或歇業。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者。
(四)違反第十點規定轉讓、買賣或租用 OTOP 通路標章使用權。
(五)違反第十一點規定將 OTOP 通路標章使用於未經核定授權之通路或
作為他用。
(六)違反第十二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辦理現地評核及產品
抽查。
(七)經現地評核及產品抽查,OTOP 通路標章授權範圍內,未全數上架
城鄉特色網之產品。
(八)其他經本計畫審查會審定認為有損 OTOP 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情事
。
十四、未經核定授權之單位擅用、冒用或盜用 OTOP 通路標章,本署將依本要
點及相關法令處理。
十五、被授權通路所販售之產品發生消費者糾紛或造成傷亡意外,應由被授權
單位及產品製造者負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