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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卡客車用翻新輪胎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62000368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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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卡客車用翻新輪胎(以下簡稱翻新輪胎)實施自願性

產品驗證,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型式,係以翻新過程之硫化方式及胎體結構認定

,例如熱硫化交叉層翻新輪胎、預硫化交叉層翻新輪胎、熱

硫化徑向層翻新輪胎、預硫化徑向層翻新輪胎等。

三、產品試驗:

(一)主型式認定:申請人申請一種以上型式之翻新輪胎時,自

行選擇一種為主型式,其餘型式為系列型式(產品)。

(二)試驗項目:外觀、尺度、耐久性能(速度代號Q以上者執

行高速性能)及標示。

(三)樣品: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產品)各取一條。

(四)申請人申請產品試驗時應提出生產廠場各型式的翻新範圍

,如尺寸、最大速度代號、最大載重指數等。

四、工廠檢查特定要求:

(一)CNS 4959「卡客車用翻新輪胎」之「翻新方法要求」(包

含輪胎認/驗證標誌、翻新前之狀況、翻新準備、翻新
步驟及檢查等)。

(二)生產廠商每年須自行抽取經驗證之產品(包含主型式及每
      一系列產品),進行尺度、耐久性能或高速性能(抽中速
      度代號Q以上者)等試驗。抽驗數量為每年產製數量之
      0.01%,至少二件但得不超過十件。

五、申請產品驗證者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標示於翻新輪胎上的廠商名稱或標誌。

(二)生產廠場的翻新範圍,包括:

1.尺寸。

2.輪胎結構(交叉層、交叉層環帶或徑向層輪胎)。

3.最大速度代號。

4.最大載重指數。

(三)翻新輪胎製程及使用材料說明(包含不得使用無認/驗證
      標誌之輪胎及超過原始製造日期六年之輪胎胎殼)。

六、驗證標誌圖式及標誌下方代碼:

(一)驗證標誌圖式:依據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作業程序之零組
      件產品規定繪製。

(二)標誌下方碼:產品類別為V;測試領域為S

(三)翻新輪胎產品驗證標誌範例如下。(請查閱附件)

(四)產品驗證標誌應以鐫印方式標示於翻新輪胎本體之明顯部

位。